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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

办事指南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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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门诊支付办法:
1.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医保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二.住院支付办法: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最高支付封顶线为7万元。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起付线为650元。在360天内,只收取一个起付线。
2.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起付标准减半,精神病人325元。
3.起付线和封顶线之间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是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精神病患者除外);
6.用于科研及临床试验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8.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