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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就医指南

门诊患者开具病假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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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示内容)

一、开具病假证明书须知一

开具病假证明书需本人就诊,家属或他人不可代替开具;未满18岁患者需监护人陪同。

二、开具病假证明书须知二

1. 急诊患者单次病假时间不超过 3 天。

2. 明确疾病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如六类重性精神疾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和强迫性障碍),经医师评估,确认急性发作或残留症状严重,且社会功能受损明显,可酌情出具病假证明,每次不超过1个月。

3. 未明确疾病诊断的(如状态诊断),经医师评估,病情不稳定,且明显影响社会功能,可酌情出具病假证明,每次不超过2周。

4. 如连续开具病假时长超3个月,医师须对患者进行相关检查评估(包括病情变化、精神检查、社会功能评估、心理测查等)后决定是否继续开具病假证明。

三、病假证明书原则上当日盖章有效。如病假证明书丢失, 需经医师核实后补打。

四、盖章处:门诊楼一层服务台。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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