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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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定医院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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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北京安定医院志愿者协会是由团委批准成立,以医院青年职工为主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宗旨:通过组织公益活动,服务医院、服务社会,丰富青年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培养和增加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的精神,推动我院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工作和任务
第三条 本协会将积极组织我院志愿者进行院内外公益服务,开展活动,在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同时,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
(一)为社会各单位或团体提供医疗卫生咨询或义诊等。
(二)为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协会领导机构的主要构成及职责:
协会名誉会长:由主管团委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会长由团委书记担任,副会长由其他团委委员担任。
第五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管理协会日常工作,作为北京安定医院、共青团北京安定医院委员会、北京市志愿者协会、西城区志愿者联合会的委托代表,全权负责协会的运作和管理等各项事宜,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协会副会长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召集会议,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安排,协调各志愿小组工作,落实志愿活动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按团支部划分志愿者小组,每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四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我院正式职工(含合同制、派遣制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申请人报团委批准后登记、注册,既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成员权利及义务
1.有权利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2.有对协会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3.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制度。
4.积极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5.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或无故不参加协会集体活动三次以上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协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卫生局资助;
(二)医院拨款;
(三)国内外有关企业、事业、团体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共青团北京安定医院委员会。


北京安定医院志愿者协会
2009-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