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院温馨提示
9区手机使用须知
患者及家属申请携带手机后,由本病区医疗、护理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能使用手机。使用手机患者须严格遵守以下手机使用规定:
1. 手机使用时间:每日15:30-20:30之间,患者应在每日20:30时之前将患者手机关机交回护士站,医护人员不负责任何接回电话等事宜。手机由病区进行统一充电。
2. 手机每次发放和收回:患者应签字确认。院方有权根据病情变化暂时停止患者使用手机(当患者有情绪波动、病情不稳定等情况时,或者医护人员认为患者不宜使用手机时,暂停手机使用);
3. 优先保证检查和治疗,患者在检查治疗(无抽、各种检查)前不得使用手机;
4. 为保护患者隐私,患者手机前后镜头会给予胶贴封闭,如发现胶贴有摘下痕迹,立即取消手机使用资格。
5. 使用的手机不得贴膜及不得有任何金属及玻璃、尖锐装饰品。
6. 患者在使用手机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要求,否则将被立即停止在病区内使用手机:
1) 禁止对病区环境、患者和工作人员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禁止对上述信息进行任何网络传播;
2) 禁止外放音乐影响他人休息;
3) 禁止购物、订外卖、转账、贷款等金钱交易;
4) 禁止使用充电宝、耳机及其他未经允许的电子设备;
5) 禁止拨打110及其它应急电话;
6) 手机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代他人联络。
特别声明:
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患者在手机使用过程中因自身或其他住院患者造成手机的损坏、丢失等各种意外,因使用手机而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失等,均与院方无关,责任由患者及家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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